煤礦安全規(guī)程:第二十六條全面解釋
《煤礦安全規(guī)程》第二十六條:新建礦井開工前必須復查井筒檢查孔資料;調查核實鉆孔位置及封孔質量、采空區(qū)情況,調查鄰近礦井生產情況和地質資料等,將相關資料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:編制主要井巷揭煤、過地質構造及含水層技術方案;編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預想地質圖及其說明書。
條 文 解 釋:本條是新增條款,是對新建礦井開工前主要地質工作的規(guī)定。
一、井筒檢查孔資料
井筒檢查孔資料是井筒設計、制定施工方案的地質依據。地質人員必須復查井筒檢查孔資料,熟悉井筒檢查孔地質報告.掌握井筒穿過的地層、煤層、瓦斯、水文、巖漿侵人體、工程地質等資料,與地勘資料進行對比分析,重點分析煤層瓦斯、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等參數測試方法和結果,預測各地質因素對井筒施工的影響程度及提出防抬災害發(fā)生的措施,核實井筒檢查孔的位置及封孔質量等。
二、資料標繪
通過地表調查、實際踏勘和收集資料等方式,核實地勘時期鉆孔位置及封孔質量;核實各煤層和標志層露頭分布及圍巖等情況,典型地質剖面、地面塌陷的位置、范圍、積水等情況,地表水體的流向、范圍、水位等,老空區(qū)和老窯的位置、范圍、積水等情況,鄰近煤礦生產和地質資料等,并將相關資料標繪在采掘(剝)工程平面圖上。
三、編制地質圖及其說明書
為井巷揭煤、過地質構造、過含水層等方案設計提供地質資料和建議,并參與編制井巷揭煤探測方案、井巷過地質構造及含水層技術方案。編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預想地質圖及其說明書。